《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该省电力设施与保护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
湖北电网在全国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长期以来,干扰电力设施建设和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屡禁不止,原有的《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规范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势在必行。
近年来,湖北省电力公司积极推动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立法工作。2007年,《条例》起草工作专班成立,并形成《条例(送审稿)》初稿;2009年,《条例(送审稿)》列入2010年湖北省立法项目;2010年3月,《条例(送审稿)》提交省政府审议;2010年4月,省政府法制办将《条例(送审稿)》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并开展立法调研,几易其稿后形成《条例(草案)》;2011年3月,湖北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条例(草案)》;9月29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
该《条例》在《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活动进行了规范。《条例》共分9章58条,由总则、电力设施规划、电力设施建设、电力设施保护、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关系的处理、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组成。特别是首次针对特高压电网建设问题做出了一系列具有地方特色的具体规定,有效填补了“特高压线路保护区”立法空白。
《条例》将电力发展规划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提高了电力发展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内开展妨碍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实施的建设。有关专家认为,此举是在《城乡规划法》的基础上,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了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的法律地位,长期存在的城乡发展规划与电力发展规划相矛盾、电力线路廊道被占用等问题将迎刃而解。
《条例》对电力建设中的征地、补偿等重大问题进行了规范: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杆、塔基础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条例》还对各类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如禁止在架空电力线路、电缆保护区进行垂钓、燃放烟花爆竹、取土、开挖等,违反规定者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危害行为严重影响电网安全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供电企业可停止受理当事人的用电报装申请,或者按国家规定程序中止对当事人供电,直至危害行为消除。